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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选人渠道,吸纳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和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特殊职位公务员。
第三条 考试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职位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条 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招录机关按要求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特殊职位招录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的范围:
(一)职位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宜,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
(二)职位需作专业能力测试,学历或任职资格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的:
1、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2、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三)职位要求的专业稀缺,公开招录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六条 特殊职位的确定,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在编制限额内,特殊职位招录计划按下列程序申报:市(州)级及以下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逐级审核后,由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由招录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贵州省特殊职位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
(二)考试录用工作方案。应包含组织领导机构、招录理由、招录范围、招录对象、资格条件、考试测评方法(专业测试方案)、时间安排等详细内容;
(三)其它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特殊职位录用考试内容,包括职位专业测试、面试两个部分。职位专业测试主要测评职位匹配所需专业理论素质和工作技能,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评职位要求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素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职位专业测试和面试成绩所占比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特点研究确定。
第九条 特殊职位公务员考试录用组织实施每年一般不超-5-过 2 次。
第十条 特殊职位考试录用所需经费由招录机关承担。
第十一条 特殊职位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和录用等其他环节事宜,按照《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特殊职位考试录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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