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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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交易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此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七)诋毁商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除外规定
 

    经营者如果因为下列情况而低价出售商品的,不认为是低价倾销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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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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