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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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文泰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2018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表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具备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纯获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被并入“显失公平”);

3. 因欺诈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4. 因胁迫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典型例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新文泰解析:“假一罚十”不是显示公平,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所以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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