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从非人性化封门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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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扩散,各地政府不断加强防疫工作。在抗击疫情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重拳出击,多措并举“硬核”防疫,比较典型的一类措施就是对从疫情高发地区返乡人员的隔离。从一些报道中,我们经常看见一些居民被当地行政机关加外锁、装护栏封门,甚至个别地区直接电焊封门,对于此类非人性化的封门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其中的法律分析会体现哪些考点?


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一个分析。

政府对于从从疫情高发地区返乡人员进行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中的强制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隔离行为是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潜在携带者对社会公众的危险,防止疾病进一步传播。因此,采取封门措施是符合合法行政原则这一要求的。


封门行为有法律依据,但是矫枉过正的非人性化封门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

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还有合理行政原则,其含义是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其中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对于愿意在家进行隔离的居民,用非人性化手段封门,显然超出了必要性、适当性的范畴。因此,非人性化封门行为主要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对于这类案例希望考生们要学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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